煤矿安全生产如何保障——解读《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新亮点

2024-02-05 来源:光明日报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日,《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发布。2月4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长黄锦生及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黄锦生介绍,针对当前煤矿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作出了相应规定,包括确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等。

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条例》明确了煤矿上级企业的职责,要求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定期对所属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条例》强化了煤矿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生产、关闭等“全链条”安全管理;对煤矿企业安全制度、组织机构、人员职责、教育培训、劳动待遇保障、安全设施和设备、危险作业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规范;细化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了企业违法成本,夯实了企业主体责任。

在严格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方面,《条例》明确规定,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明确每一个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特别是一线生产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进一步加大了对政府及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周德昶指出,当前,一些地区和煤矿安全保供的任务、压力比较大。保供是在安全条件下的保供,安全必须放在第一位,不能笼统地讲“千方百计增产保供”,不能明知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带病保供,该停的不停、该关的不关,一旦出了生产安全事故,保供不是逃避事故责任的理由。

对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进行生产,一旦发生事故,对负有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领导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一些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都接受过政府部门的安全检查,有些甚至是前一天刚检查,第二天就发生事故。周德昶表示,这一现象有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过低的内因,也有部分监管监察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管执法“宽、松、软、虚”的外因。对此,《条例》规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对事故多发地区实行重点监察。

近期发生的事故暴露出部分煤矿存在“屡罚屡犯”的情形,以及“宁肯交罚款也要违法生产”的问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表示,问题的关键在于违法成本过低。对此,《条例》在进一步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方面作出规定,包括提高罚款数额下限、新设较重罚则、严格停产整改要求、加大关闭力度等。

周德昶指出,一些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为了逃避安全追责的责任,不签名、不签字、不任职。他们在背后指挥,肆意违法生产,只管效益、不管安全,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挑战。对此,《条例》第一次从安全生产法规层面明确了煤矿实际控制人属于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如负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职责。(记者 姚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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